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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建设

第八章

【组织教学】:清点人数,手机入袋

【课前导入】:古今中外,权利和义务的观念不断发展。其中,被法律规定或认可的称为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但是,法律权利是从哪儿来的呢?人们有各种各样的观点,如来源于正义,自然天赋、神授、君授等。我们今天一起来学习。

【新课讲授 】:

第一节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1. 法律权利从何而来?

       中国古代,权利的思想早有萌芽,产生了仁、兼爱、民贵君轻、大同社会等思想。如家的基本政治思想就是民为邦本,施行仁政。孔子谈“仁政”,孟子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都十分重视人民的地位。然而,在漫长的封建统治时代,君权神授观念兴盛,中国百姓期盼明君、清官,希望明君能给百姓更多的权利,希望清官可以公正地判断是非,执行法律。而在西方的中世纪,宗教观念兴盛,很多人认为,人的生命是神给予的,人的权利也是神赋予的,法律权利只是对神授权利的确认,这种观点是神授权力观。

       17、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解放了思想,提出了天赋人权理论。英国思想家洛克、法国思想家卢梭深入探讨了人的价值、尊严、权利和正义等问题。他们认为,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自由和平等是与生俱来、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天赋权利。在国家产生之前,人们的天赋权利就是存在的,为了保护这些权利,人们签订契约,让渡部分权利,建立国家。这种观点是天赋权利观。

       除了天赋权利观和神授权利观之外,还有法律权利观、社会权利观等。法律权利观认为,国家创制法律,权利是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利益。社会权利观认为,权利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产生的,法律以保护社会利益为出发点,个人权利要在社会利益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才能存在和实现。

       马克思主义的权利观强调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对权利的制约或决定作用。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中,权利是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行为自由,不是天生就有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

  2. 法律权利的特征

    法律权利的内容、种类和实现程度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法律权利的内容、分配和实现方式因社会制度和国家法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法律权利不仅由法律规定或认可,而且受法律维护或保障,具有不可侵犯性。

      法律权利必须依法行使,不能不择手段地行使法律权利。

      三、法律权利的分类

          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

          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权利。

          一般主体享有的权利和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

          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

       四、法律权利与人权

          人权是指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为全党工作目标;2004年我国修改宪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之成为一项宪法原则,人权保障受到党和国家及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五、法律义务

       法律义务是历史的;

       法律义务源于现实需要;

       法律义务必须依法设定;

       法律义务可能发生变化。

       六、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就像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密不可分,相互依存,互利共赢,没有权利,义务的设定就失去了目的和依据,没有义务,权利的实现也就成为空话。

       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既是享受各种法律权利的主体,又是承担各种法律义务的主体。首先,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关系,法律权利的实现必须以相应法律义务的履行为条件,如只有开发商履行交房义务,购房人才能行使房主的权利。同样,法律义务的设定和履行也必须以法律权利的行使为根据,法治社会中不存在没有权利根据的法律义务。其次,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离开了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就失去了履行的价值和动力。同样,离开了法律义务,法律权利也形同虚设。最后,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还具有二重性的关系,即一个行为可以同时是权力行为和义务行为。如:教师为学生上课,既是行使教学权利,也是履行教学义务,同一个行为,既具有权利性质,又具有义务性质。

     

    第二节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我国宪法法律规定了种类多样、内容丰富的公民权利与义务,大体可分为政治权利与义务、人身权利与义务、财产权利与义务、社会经济权利与义务、宗教信仰及文化权利与义务。

  1. 政治权利与义务

    (一)选举权利与义务。

    选举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我国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二)表达权利与义务。

    表达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表达自己对国家公共生活的看法、观点、意见的权利。典型的表达方式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

    (三)民主管理权利与义务。

    民主管理权利是指公民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社会事务的权利。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公民行使民主管理权利主要通过选举和监督人大代表,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活动,少数民族聚居地实行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选举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主任以及参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管理活动等方式而获得实现。

    (四)监督权利与义务。

    监督权是指公民依据宪法法律规定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二、人身权利与义务

    (一)生命健康权利与义务。

    生命权是指维持生命存在的权利。拥有生命是人最基本、最原始的权利,享有生命权是人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生命权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防止生命危害权、改变生命危险环境权等。健康权是在公民享有生命权的前提下确保自身肉体健全和精神健全、不受任何伤害权利。

    【案例】:武昌岳家嘴夜市旁,一男子偷盗电线败露后,被人戴白帽示众。

    (二)人身自由权利与义务。

    人身自由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搜查、拘禁、逮捕等行为侵犯的权利。人身自由,首先是指人的身体不受拘束,其次是指人的行动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必须依法行使,滥用人身自由权利,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人格尊严权利与义务。

    人格尊严权利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的基本内容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四)住宅安全权利与义务。

    住宅安全权也称住宅不受侵犯权,是指公民居住、生活、休息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或搜查的权利。住宅安全包括以下内容: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搜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查封。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必要时可以对住宅安全权进行限制。如国家机关为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依法对公民住宅进行搜查;国家机关可依法查封公民的住宅;在紧急状态下,特定国家机关和人员可在事先没有办理必要手续的情况下,强行进入公民住宅,但事后须办理必要手续。

    (五)通信自由权利与义务。

    通信自由通过通信秘密,是指公民通过书信、电报、传真、电话及其他通信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通信自由的基本内容是公民何时何地、采取何种方式、与何人通信不受非法干涉,其所保护的利益是私生活秘密和表达行为的自由。

    三、财产权利与义务

    财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的权利。对个人而言,财产权是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获得自由与实现经济利益的必要途径。

    (一)私有财产权利与义务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公民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不管是生活资料还是生产资料,不管是物权、债权还是知识产权,都应当受到保护。其中包括:第一,公民自由战友、使用、收益、处分其财产,排除他人的干涉;第二,国家征收、征用公民财产须为公共利益,且依法给予合理补偿;第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公民财产权的,应负赔偿责任;第四,公民不得侵犯他人财产权,否则应负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公民在其财产权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排除妨害、回复原状、赔偿损失,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继承权利与义务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法律所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考试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利的,将丧失继承权。

    四、社会经济权利与义务

    (一)劳动权利与义务

    劳动权是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劳动的机会和适当的劳动条件和报酬的权利。劳动权是公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是行使其他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权利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

    (二)休息权利与义务

    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付出一定的劳动以后所享有的休息和修养的权利,是劳动权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休息权和劳动权是密切联系的,休息权是提高劳动效率、保障劳动者的生活和身体健康所必需的。

    劳动者的休息权主要通过国家规定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予以实现。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国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子1995年5月1日起,国务院进一步将职工工作时间缩短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休假制度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和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暂离工作岗位,进行休息和度假,同时继续领取这一阶段的工资的制度。休假支付主要包括三项内容:公休日制度、法定节假日制度、带薪年休假制度。

    (三)社会保障权利与义务

    社会保障权是指公民享有国家提供维持有尊严的生活的权利。我国高度重视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实现,努力履行国家承担的义务。我国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四)物质帮助权利与义务

    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在法定条件下获得国家物质帮助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除宪法外,社会保障法、社会救助法等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了物质帮助权的内容及其实现方式。

    五、宗教信仰及文化权利与义务

    (一)宗教信仰权利与义务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具体内容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从事宗教活动的自由、举行或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等。我国宪法规定,宗教信仰权利与义务主要包括:第一,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二,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第三,我国宗教实行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反对外来势力支配和干涉中国宗教的内部事务。

    (二)文化教育权利与义务

    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在文化和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文化权利有个人的文化权利和集体的文化权利之分,前者如由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受到保护的权利;后者如少数民族群众享有保留和发展其文化特性及其文化的各种形式的权利。

     

     

     

    【布置作业】:

    【课后小结】:

     

     

     

     

     

     

     

     

     

     

     

     

     

     

     

     

     

     

     

     

    【组织教学】:清点人数,手机入袋

    【课前导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只是写在纸上的条文,要让他们成为现实中的权利和义务,让全体公民都积极行动起来,依法充分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让法律走进每个人的生活,在现实中开出绚丽之花,结出丰硕果实。大学生应当正确把握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要求,既珍惜自己权利又尊重他人权利,既善于行使权利又自觉履行义务,为未来的发展和成功奠定坚实的基础。

    【新课讲授】:

    第三节  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

     

    一、依法行使权利

    1.权力行使的目的

    公民在行使法律权利时,不仅要在形式上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也要符合立法意图和精神,不得违反宪法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保障权利行使的正当性。此外,行使权利不得破坏公序良俗,妨碍法律的社会功能和法律价值的实现。

    2.权力行使的限度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是绝对的,都有其相应的限度,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法人限度来行使权力。如果因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损害了国家、集体的利益或他人的利益,超出了国家法律所许可和保障的范围与界限,则不再是行使权利,而是侵权,会受到法律追究。

    3.权利行使的方式

    权利行使的方式分为口头方式、书面方式和行为方式,有时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可以兼用。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但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4.权利行使的程序

    由于一个人行使权利的过程可能就是另一个人履行义务的过程,所以程序正当原则同样适用于权利行驶过程。通常情况下,行使权利的程序是法律规定的。如,我国选举法对选举程序作了规定,包括确定选民资格、选民登记、发放选民证、推荐候选人、选举投票、确定当选人等流程。

    二、依法救济权利

    1.司法救济

    公民可以通过行使诉权,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实现权利救济。司法救济一般由人民法院主导并通过公正的审判来实现。相对于其他性质的救济,司法救济在职能上具有其他救济不可替代的终局性地位。申请国家赔偿也是司法救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由于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或公共权力时给予违法行为而导致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2.行政救济

    公民可以通过行使听证、复议等权利,要求国家行政机关裁决的形式实现对权利的救济。如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重新处理。公民或其他权利主体由于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使国家或公共权力而导致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可以请求国家赔偿。

    3.政治救济与社会救济

    政治救济主要是公民依法以游行、示威、结社、请愿等方式要求或实现合法权益的权利救济模式。社会救济主要是公民通过人民调解、行业调解、民商事仲裁、劳动人事仲裁等渠道对受到损害的权利施以救济,其特点是第三方参与、当事人自愿和程序便捷等,在我国的权利救济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4.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是指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实施救济行为。如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民事法律规定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就侵权行为达成的赔偿或和解协议等。我国法律鼓励当公民的权益受到损害时,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合理表达诉求,维护自身权益,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不管采取什么诉求,不管运用何种方式,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

    三、尊重他人权利

    1.尊重他人权利是公民权利意识的重要内容

    2.尊重他人权利既是一项法律义务,也是一项道德义务

    3.不尊重他人权利,就会丧失自己的权利

    四、依法履行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与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4.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5.依法纳税的义务。

     

     

    【布置作业】:当权利受到侵犯时如何依法维权?

    【课后小结】: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只有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和义务观,妥善处理学习、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和各种矛盾,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和个人修养,才能更好地完善自我,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四有青年。